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由於為花都區原政協主席王雁威的親戚在承接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原鎮委書記畢天星收取了“感謝費”15萬元,被廣州市黃埔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萬元。檢方抗訴後,記者昨日獲悉,廣州中院已下達終審裁定,准許檢方以抗訴不當為由撤回抗訴。據悉,王雁威2013年6月向花都區委請假治病後至今未歸,處於失蹤狀態。
  王雁威失蹤後他主動投案
  畢天星出生於廣州市,今年46歲。在2004年至2012年間,他歷任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鎮長、赤坭鎮黨委書記。2013年6月20日,廣州市紀委通報,花都政協主席王雁威6月3日下午向花都區委請假治病後,至今無法與其本人取得聯繫。同年8月2日,畢天星主動到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投案自首,交代說其自2004年以來在花東鎮、赤坭鎮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梁有燦等人承接相關工程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賄賂款。
  據畢天星供述,他在2003年調到花東鎮任鎮長之後就認識了梁有燦,梁有燦是時任花都區委組織部長、後為區政協主席王雁威的連襟兄弟,在花東鎮做工程。
  他說,從2004年春節開始,每逢春節、中秋,梁有燦都會約他出來吃飯,王雁威有時也參與,並說有機會關照一下梁有燦,飯後有一個裝有1萬元的紅包。
  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指控畢天星共收受梁有燦賄送的現金15萬元。
  為領導親戚協調工程收錢
  黃埔區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3年年初,畢天星先後擔任花都區花東鎮鎮長、花都區赤坭鎮委書記。其間,在花東鎮元崗村道路工程、金谷工業園永大路工程和赤坭鎮“廣州安華物流中心”紅線外地塊土地平整工程、竹洞村村道工程等工程項目發包及施工過程中,利用其職務便利及影響力,幫助掛靠他人公司的梁有燦(系時任花都區委組織部部長、政協主席王雁威親戚,另案處理)承接上述及其他工程項目、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的難題、順利審批工程結算款等,並從中多次收取梁有燦以感謝費等名義給予的現金共15萬元。其中,畢天星為幫助解決梁有燦施工過程中受到村民的阻撓,個人花費了79070元進行協調處理。
  多名證人供述,畢天星具有良好的協調能力。梁有燦說,施工過程有時受當地村民阻撓,需要畢天星幫忙處理,還有感謝他介紹工程等,所以給他送紅包,共有10多萬元。
  2008年底左右,梁有燦在花東鎮九湖村做一個填土工程,因為北風大、灰塵多,村民投訴說滿天都是塵土,要求停工,儘管當時已安排灑水車除塵,但還不能完全避免。所以他找了畢天星等人,希望幫忙協調,能繼續施工。後來經過協調後,順利開工了。
  根據畢天星的供述,這樣的協調有很多,解決的辦法多是請村民代表和村幹部出來吃飯,並送些煙和酒。
  收領導親戚送的錢很無奈
  受審時,畢天星表示,由於梁有燦是其領導的親戚,對他主動給的錢財自己心裡其實很無奈很矛盾,並且也將收受到的錢財花費到他的工程中去。他的辯護人則說,應認定畢天星受賄的數額為70930元,因為指控的15萬賄賂款中有79070元用於梁有燦施工過程中宴請相關村民的費用,並且畢天星作為長期在基層工作的領導,明知涉及農村的建設工程必然會遇到很多障礙,這些花費都是預知的,應予扣減;另外,行賄人身份特殊,畢天星面對領導交辦的事心態複雜,既要幫助解決又要花費金錢,畢天星因此收受梁有燦給予的錢財有多重因素。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認為,畢天星的行為構成了受賄罪,鑒於在尚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時能夠主動到案,並如實交代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屬於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一審判決畢天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沒收財產6萬元。
  判決引發黃埔區檢察院的抗訴。隨後,廣州市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向廣州中院撤回抗訴,近日獲法院准許。
  董柳  (原標題:收領導親戚送的錢時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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