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宜興9月18日消息(記者崔天奇 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江蘇宜興的小兩口,丈夫沈某和妻子劉某,2010年結婚,2012年因為原發性不孕症等原因決定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術,也就是咱們俗稱的試管嬰兒。不幸的是,醫院在取得了四枚胚胎之後,正準備移植,夫妻倆卻在車禍中雙雙離世。
  不幸發生之後,夫妻雙方的父母,這四位老人為了延續香火,都要求取得這個冷凍在醫院里的胚胎的繼承權,兩家爭執不下,對簿公堂。今年5月,一審法院認為,試管嬰兒冷凍胚胎不屬於可繼承的標的物,駁回了老人們的起訴。這就是當時引起了大量討論的中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案。隨後,原告上訴。
  時隔3個多月,昨天,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改判4枚胚胎由雙方老人共同監管處置。那麼,從不許繼承到共同監管處置,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麼?關鍵是,這胚胎應該怎麼處置?
  終審判決書開宗明義: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涉案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的行使主體如何確定?換句話說,到底誰有權處置這些胚胎?除了兩位逝者,雙方老人到底有沒有權利繼承兒女留下的胚胎?一審中,法院認為,胚胎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轉讓和繼承。當時,丈夫沈某的父親沈大爺曾經表示,希望法院能考慮他們這個特殊情況,特事特辦。
  沈大爺:我說句良心話,想肯定要想,但是現在國家也沒有明確的政策,我想國家政府能不能對我們網開一面,特事特辦。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當中顯然體現了這個精神。判決書稱,之所以改判四名老人共同處置胚胎,基於三點考慮。第一是倫理上,受精胚胎不僅含有父母兩人的遺傳物質,更含有兩個家族的遺傳信息。因此雙方父母也跟涉案胚胎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二是情感上,這不用贅述。第三則是法院認為,在夫婦倆去世之後,雙方老人是世界上唯一關心胚胎命運的主體,是胚胎最密切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但更關鍵的一段表述是,除了這三點人性化的考慮,法院也提出了三點要求。也就是在處置胚胎的過程中,第一,不許違法,第二,不許違背公序良俗,第三,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擁有執業醫師和執業律師雙重資格的北京市律師協會醫葯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洪奇對這個判決表示贊賞。
  李洪奇:二審改判的確是個人性化的判決,而且從長久來講,從法律公平社會正義來講,是應該值得贊成值得贊揚的。就說物本身是應該繼承的。至於說咱們國家法律制度,怎麼來處理它,是另一個問題。  
  那家屬會怎麼處理胚胎呢?昨天晚上,記者多次撥打原告沈大爺的電話,但都無法接通。不過,在5月的一審結束之後,沈大爺曾經給出過一個耐人尋味的回答。
  沈大爺:是我的,我為什麼不能拿走?至於我拿走我去幹嘛是我的事情,我如果犯了法,有國家的法律處理我。
  從常識來說,對於受精胚胎,無非有三種處理方法。第一,銷毀。但想必雙方老人不可能這麼做。第二,繼續冷凍在醫院里。但是沈大爺在剛纔的錄音里明確說了,要“拿走”。第三,則是製造這些受精胚胎最初的目的:讓它變成寶寶。怎麼變成寶寶?也只有三種可能。第一,找人代孕。第二,找雙方女性親屬代孕。第三,雙方女性老人自己懷孕。
  但是,別忘了法院的三點要求:別違法、別違背公序良俗、別損害他人利益。這僅有的三種可能,能符合法院的三點要求嗎?先說第三種,老人懷上子女的孩子,這不需要任何法律知識也能看出,不僅破壞公序良俗,而且違背倫理道德,是一種可怕的設想。剩下兩種代孕途徑,能不能走得通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倫理委員會法律專家鄭雪倩認為:不可能。
  鄭雪倩:這個是肯定明確的,不允許代孕的。代孕本身就交叉著法律和倫理的問題,不管讓誰代孕,都是借腹生子,你對代孕這個人本身也是有傷害的,也是有危險的。不管你用什麼方式代孕,都是不允許的。
  也就是說,看來僅存的所有可能,都同時違反了法院的三條禁令。那終審判決豈不是沒在實質上改變雙方老人的處境?鄭雪倩說,恐怕也不完全是這樣。
  鄭雪倩:起碼在現階段、現有的法律體例下,它是不可能的。但比如像老人說,我就冰凍著。假如有一天國家說,可以做代孕了,再拿出來,那是另一件事了。法院有它體現人性的地方,同時也要尊重國家的法律和倫理道德。
  無獨有偶,北京市律師協會醫葯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洪奇也認為,這個判決,從當事人個人尺度上看,可能實際意義並不太大,但是從法制社會的視角來看,從對生命的態度來看,可以說是個進步。
  李洪奇:它把人身屬性、人的屬性跟法律屬性分開了,法律是一種規則,隨著社會發展,人自身價值認識的不斷完善,法律是可以改變的。這次解決了一個很大的問題,就說這個胚胎作為兩位不幸的夫妻遺留下來唯一的帶有遺傳基因的,咱們叫作物吧,能不能繼承,監管權和處置權。這是我覺得二審判決人性化的地方。  (原標題:冷凍胚胎繼承權案終審大逆轉:4名失獨老人共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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