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卉
  在全球化和風險社會背景下,無論發達國家抑或發展中國家均面臨食品安全風險。儘管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在經濟與社會條件等方面存在差異,但在食品安全治理這一共性問題上存在相通之處,可以相互學習和借鑒。2011年通過的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對《聯邦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1938年)進行了大規模修訂。其中最重大的變化在於引入了以風險為基礎的預防性控制體系和以風險為基礎的檢查制度。美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授予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在整個食品供應鏈建立全面的、預防性控制體系。而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要求食品設施制定書面的預防控制計劃,評估在生產、加工、包裝、儲存食品過程中的危害因素,進行危害分析,確認和實施有效的預防性措施防止污染,建立矯正計劃(發生問題後的補救措施),保存實施預防控制計劃的記錄等。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還強制性要求除微小企業外的所有食品設施採納危害分析與關鍵點控制體系。而此前,只有生產果汁、海鮮、肉和禽肉的食品設施被強制性要求採納上述控制體系。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的預防性控制體系可為我國建立和完善相應制度提供比對樣本和有益借鑒。一言以蔽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機制在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既需要中國立場也需要全球視野。
  (以上分別據《法制與社會發展》、《法律科學》、《法學評論》,文稿統籌:劉卉)  (原標題:以風險為基礎建立預防性食品安全控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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