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德5月7日電 (朱春粦 潘喆)福建霞浦縣法院7日披露,該院審結一起電信詐騙案,劉某林等11人分別獲刑。據悉,這是該院審理的首例電信詐騙案。
  判決顯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劉某林、梁某偉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判處羅某、周某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莫某全、鄒某華、曾某眉、阮某寶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陳某惠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黃某平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判處曾某紅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劉某林、梁某偉等人在福建廈門從事電信詐騙活動,同案人被警方抓獲後,劉某林、梁某偉等人逃脫,但不思悔改、繼續作案。
  2012年8月5日,劉某林在西安租賃一房屋作為犯罪窩點,並出資安排梁某偉購置電話機、電腦等設備;梁某偉還聯繫同案人“兩津”、“公子哥”及“法拉利”等人提供相關設備及資料,並糾集鄒某華、莫某全等9人及同案人“小雨”、“阿Q”、“四川”等人參與,向其傳授詐騙方法,形成以劉某林為首、梁某偉為負責人的詐騙犯罪集團。
  此間,梁某偉安排曾某眉、阮某寶、陳某惠、黃某平、曾某紅等人冒充公安局、醫保中心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不特定被害人撥打電話、虛構其涉嫌相關違法犯罪,並要求被害人聯繫相關經辦人員(犯罪集團成員)。
  隨後,犯罪集團成員假借說明和解釋案情等方式騙取被害人信任,並以要求審查被害人資金合法性或保護被害人資金為由,要求其向指定銀行卡轉賬或匯款,從而騙取被害人財物。
  據統計,該犯罪集團運用上述手段向全國各地不特定人員撥打詐騙電話達2000餘次,並騙取被害人劉某梅75000元。
  2012年9月25日,該犯罪集團又吸收曾某紅為成員,傳授其詐騙方法。同月27日,警方在西安查獲該犯罪窩點,當場抓獲梁某偉、周某成、羅某、鄒某華、莫某全、阮某寶、曾某眉、陳某惠、黃某平、曾某紅等人,並當場查扣電話機、電話設備、詐騙稿件等物;同日,在西安另一地點抓獲劉某林。
  案發後,公安機關查扣劉某林賬戶內資金648967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林、梁某偉組織、領導羅某、周某成、鄒某華、莫某全、曾某眉、阮某寶、陳某惠、黃某平、曾某紅組成11人犯罪集團,利用撥打電話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人群實施詐騙,犯罪既遂金額75000元,詐騙未遂金額雖難以查證,但該集團撥打詐騙電話超過500人次,應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劉某林、梁某偉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依法應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曾某紅明知是詐騙集團而加入並接受詐騙方法培訓,為詐騙犯罪製造條件,是犯罪預備,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陳某惠、黃某平犯罪時均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依法均應當減輕處罰。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原標題:福建霞浦審結一起電信詐騙團夥案 11人分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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